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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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主旨:教育部函送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B號函暨112年1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34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函釋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並自104年12月27日起適用。
三、有關教師屬前開函釋規定,原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請貴校依規定辦理重行敘定,致教師成績考核應更正者,請依規定函報本局辦理教師成績考核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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