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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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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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案,請查照。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現職教師,於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作成後,得否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以採計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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